标 题: | 对司法鉴定人的处罚 | ||||||||
索 引 号: | 11150300011554834C/2021-05979 | 发文字号: | |||||||
发文机构: | 司法局 | 信息分类: | 行政处罚 | ||||||
概 述: | 对司法鉴定人的处罚 | ||||||||
成文日期: | 公开日期: | 2021-11-18 10:18:19 | 废止日期: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权力名称 | 对司法鉴定人的处罚 | |
权力类别 | 行政处罚 | |
设定依据 | 【部门规章】《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;情节严重的,撤销登记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; (二)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 (三)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,骗取登记的; (四)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,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; (五)故意做虚假鉴定的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" | |
责任事项 | 立案责任:发现对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,予以审查,决定是否立案。 调查责任:对立案的案件,指定专人负责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,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,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,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。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。 审查责任:审查案件调查报告,对案件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(主要证据不足时,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)。 告知责任: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制作《行政处罚通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 织听证责任:要求听证且符合规定的,制作并送达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并依法组织听证。 决策责任: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,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,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。 决定责任: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载明行政处罚告知、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。发现违法行为属实,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;情节严重的,撤销登记。 送达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。 执行责任:根据行政处罚决定,执行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、撤销登记等处罚项目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。" | |
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|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,应当严格依法办事,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、法制化。对于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,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》(司法部令第96号)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"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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